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内容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详细的细节内容是: 1、申请登记、未登记、继承、遗产、产权变更的,向不动产登记机关办公室提交胡登记申请。2、登记材料,由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不动产的所有权和来历,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之后,要对其做评估,并在现场检查,确认无误后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是一种物权制度,它是一种物权制度。不动产登记是物权的一种公开方式,其实质是一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事实,而不是注册机构的行政行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联网,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系统。除以下情况外,不动产登记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 1.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委托,由房地产登记机构直接进行登记;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登记。3.持续注册法,未经办理第一次不动产登记的,除以下情况外,不可以从事其他不动产登记: 1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1,不动产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关负责,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负责。如果不动产单位不能分开处理,则由其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协商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由第一个受理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向同一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具体的办理请求。不动产登记机关在跨区域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总面积、跨区域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书面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2、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国有林区林木、林地的登记,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并按规定发给产权人。3、经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经国土资源部审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将其颁发给权利人。4根据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中央国家机关所使用的不动产进行登记。以上就是我给你讲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内容有哪些以及注册原则。希望能对你起到一定的帮助,如果你对此不太了解,可以借鉴上面的内容来学习。